如果信托基金税(例如收入、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税)未扣留和/或截留资金存款未妥善汇出,则被发现的责任人员可能会被判处罚款,而罚款金额可达到未付信托基金税的全额。
如果他或她被确定为信托基金税支付的负责人,而该人有意未支付,那么他或她可能需对信托基金税负责。其结果是,为了使政府进行追寻信托基金税个人,他们必须首先证明该人是“故意”没有扣留和/或免除扣留资金的“责任人”。这两个术语具有精确的法律定义,但这些术语可能难以适用于实际的业务环境。
“负责人”可以包括公司的官员或雇员、合伙人或合伙人的雇员、会计师或控制人、志愿主管/受托人或独资企业的雇员。
在这种情况下,“故意”是指自愿,有意和故意地采取行动或不采取行动。如果他或她有意决定不缴纳工资税和/或故意将资金用于其它目的,如支付欠款,责任人则可能被视为故意行事。
如果国税局(IRS)已经因信托基金税与您取得联系,请立即联系Hone Maxwell律师事务所(Hone Maxwell LL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