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某些外国公司的高级职员、董事或股东的美国公民或居民可能需要提交 5471 表格。虽然这似乎是一份简单的表格,但5471表格非常重要,它向国税局提供了大量信息,也可指明其他处罚或税收。
需要申报的人分为5类。每位纳税人都应仔细考虑适用于他们的类别,因为纳税人的类别决定了必须填写的附表、报表和其他信息。
- 第 1 类申报人 – 特定外国公司 (“SFC”) 的美国股东。证监会是任何一家外国公司,其中一家或多家国内公司是美国股东,或者美国股东拥有该公司超过 50% 的股份。第 1 类申报人根据其股票所有权的数量以及是否直接、间接或建设性拥有,分为三个子类别。
- 第 2 类申报人 – 外国公司的高级职员或董事,其中任何美国人(不一定是高级职员或董事)已获得股票并现在拥有该外国公司 10% 或更多的股份,或已收购该外国公司额外 10% 或更多的股份 。
- 第 3 类申报人 – 购买外国公司股票并现在拥有 10% 或更多股票或处置外国公司股票以将其权益减少到 10% 以下的美国人。这也适用于当股东成为美国人同时拥有公司 10% 或更多股份的情况下,或者当至少 10% 的股份被收购时。
- 第 4 类申报人 – 在外国公司的年度会计期间控制该外国公司的美国人。控制一家公司的人控制另一家公司,并被视为同时控制这两家公司。
- 第 5 类申报人 – 受控外国公司 (“CFC”) 的美国股东。CFC 是一家外国公司,其美国股东拥有该公司 50% 以上的股份。第 5 类申报人根据其股票所有权的数量以及是否直接、间接或建设性拥有,分为三个子类别。CFC 也是产生分部F 分析和无形资产所得(GILTI) 等的外国公司类型。
第 1 类和第 5 类与“美国股东” 相关。对于这些类别,美国股东是指(直接、间接或建设性地)拥有外国公司总投票权或股票价值 10% 或以上的美国人。“美国 人”包括公民、绿卡持有人或具有实质性存在的个人。因此,如果美国人不拥有至少 10% 的股份,则不属于此类控制。
控制被定义为投票或价值大于 50%。此外,在上述某些情况下,美国国税局认为间接或建设性持有的股票为纳税人所有。这意味着纳税人不仅需要考虑直接所有权,还需要考虑家庭成员或其他企业的所有权。
如果纳税人应提交 5471 表格但没有应要求提交,那么这可能将是一个代价高昂的错误。每次未提交申请可能会被处以 $10,000的罚款。此外,如果国税局已发送未提交通知,如果有意忽视通知,则可能还会受到额外罚款,即每张表格每年最高 $60,000。如果美国人拥有外国公司的任何所有权,或者是外国公司的高级职员或董事,则应完成全面分析以确定他们是否需要提交 5471 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