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ILTI税在2017年12月31日之后的纳税年度开始实施,这意味着这是必须考虑GILTI的第一个税收季节。由于法律在实际报税表中被解答,经证实这种影响对许多纳税人来说是一个很普遍的现象。然而,新规定(细节即将出台)和最近美国国税局的公告已经提供了某些帮助。2018年GILTI计划可能为时已晚,但现在检视它是否适用并开始制定未来纳税年度计划,以尽量减少不良后果的最佳时刻。
问题
GILTI(全球无形低税收入)旨在防止纳税人将其无形财产转移到美国以外的低税收管辖区。尽管如此,GILTI方法的问题在于,它通过查看国外可折旧资产与外国收入来衡量所谓的“无形收入”,而非实际衡量无形收入。意味着如果外国业务没有大量可折旧资产但有足够的收入满足这一要求,则它可能适用于不一定是无形收入的收入。
GILTI适用于拥有(直接或间接)CFC(受控外国公司)总投票或价值10%或以上的所有美国股东。CFC被定义为外国公司,其美国股东(直接或间接)拥有其所有类别的投票股票的50%以上的投票权或外国公司的股票总价值。因此,GILTI具有广泛的应用。
计划
最明显的计划选择是改变国外折旧资产与外国收入的比率,以便超出GILTI的要求。但是,对于企业而言,在逻辑上这可能不是一个可行的选择。对于个别纳税人,还有另一种选择。有些规定大大减轻了GILTI对拥有CFC而非个人的美国公司的影响。个人可以通过改变其CFC的控股结构来利用这些规定,但同样,由于税收和非税收的其他原因,这可能是不可行的。如果不是,个人可以进行第962节选项,允许纳税人对GILTI的税收影响与美国公司相同。虽然有许多警告和必要的分析,因为其影响可以超越GILTI,美国国税局已经确认其中有一些适用的益处。许多纳税人在过渡税期间看到了962选项的好处,而且看起来这似乎是解决另一项繁重外国税法的理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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